破除航空"家规" 残联不能缺位
2011年10月8日,残疾人朱兰英在昆明国际机场乘机时遭到阻拦,被机场工作人员强行推出登机口,致其从轮椅上跌下身体多处受伤。心灵和身体遭受痛苦的朱兰英说,“拒绝残疾人乘飞机,是对残疾人乘客和消费者的严重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四大航空公司(国航、南航、东航、海航)在内的全国24家航空公司都有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主要集中在三大理由上:未提前申请或告知,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2012年2月1日《检察日报》)
航空公司拒载的依据在于其制定的三条“家规”。而这三条“家规”明显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不歧视、不侮辱、不侵害、不贬损残疾人人格的立法宗旨,同时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务的精神也是背道而驰。
朱兰英案件在官渡法院正式立案后,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段佳明表示,“昆明市残联绝对支持残疾人朋友的一切维权行动。”在残疾人权利遭到侵犯后,残联能够做出这样的表态难能可贵,但在笔者看来还远远不够。
对昆明国际机场拒载朱兰英事件发生之后,残联除了口头上的表态外,应该及时介入调查,并以实际行动对朱兰英予以支持起诉。早在2008年2月,高检两院会同多部委及残联出台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其中规定要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而各地也制定了支持残疾人起诉的相关规定,但大多仅仅限于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的法律救助。而在朱兰英案件中,朱兰英作为残疾人消费者的个体,很难与居于垄断地位的航空公司相抗衡,双方实际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特别是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残疾人拒载热点问题上,残联更应该身体力行,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残联还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为破除歧视残疾人的“家规”而奔走建议。残联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残联负有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能。只有在清理航空“家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航空公司对残疾人的歧视待遇。
不得不承认,残疾人事业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残联积极介入个案维权和立法建制,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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