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space news报纸2010年3月29日刊报道] 在众多武器控制问题中,如何在太空预防那些不利于全球、国家、经济和个人安全的活动一直被置于次要位置上。卫星在上述各领域都提供了关键的服务,但它们的易受攻击性和价值一样突出。 美国前总统布什抛开反弹道导弹条约之后,俄罗斯等国在前苏联的版本上稍加改进,提出了“防止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条约”草案,草案中,太空武器被定义为:“部署在外层空间的所有装备;在地面或大气层中,基于任何物理原理,经过特制或改装用于破坏、毁灭或终端外层空间物体常规功能的装备”。这份草案还声称:“如果一个武器至少曾经进入绕地轨道飞行一次,或在离开轨道之前在轨飞行过一段时间,或一直被定位在外层空间,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武器已经被‘部署’于外层空间。” 这一草案具有诸多问题。对于卫星和太空飞行而言最紧迫的威胁就是太空碎片。条约中存在的漏洞还包括:并没有将陆基反卫星武器定义为太空武器;对某一用途装置是否经“特制或改装”之后达到了太空武器的标准这一问题也未能达成共识。 观察者应该如何推断一个物体已经被“特制或改装”成为太空武器了呢?方法之一应该是检查卫星载荷。但是拥有太空能力的国家并不愿意在发射卫星之前允许别人打探星上的敏感载荷。少数国家拥有近距离观测轨道物体的能力,还能通过推断太空物体的形状、定位点和在轨行为而推断卫星的目的。
类似问题也存在于那些处于陆地、海洋和空中具有其他军事应用,但能被用于攻击太空物体的能力。例如陆基拦截导弹能被用于弹道导弹防御,也能被用于反卫星目的。 另一个限制统一太空武器定义的问题是那些具有破坏性功效的武器。许多军事太空项目的观察家目前设想,破坏卫星最具毁灭性的方法(动能反卫星武器)和最不可靠的方法(核威慑),至少会在危机时期或战争状态下出现。反卫星武器利用非破坏性效应(如赛博和人为干扰)的可能性更大。将这些能力完全包含在一个可以使用的太空武器定义中,是不可能的。 各国在太空中如何表现比他们如何定义太空武器重要得多。对于负责任的太空大国而言,巩固规范有其他更加可行途径,其中一条就是规定不许将卫星用于目标演习。 欧盟已经批准了Henry L. Stimson中心关于对太空物体“无破坏性冲突”(no harmful interference)准则的建议。这虽然引起了对“无破坏性冲突”定义的争论,但可以获得比试图定义太空武器更加负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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